退休種類 | |||
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 |||
退休條件 | |||
【自願退休】 | |||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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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齡退休】 | |||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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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退休】 | |||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應命令其就醫治療;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 |||
退休年齡認定 | |||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 | |||
退休生效日 | |||
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者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職員規定屆齡退休者,其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者,至遲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