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本校為兼任教師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詳如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及依據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規定:「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

       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兼任教師除現具有軍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身份,本校必須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二、承上說明,已於工會參加勞保、已聘任他校之兼任教師、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並參加勞保、或具農保身分等,本校聘任為兼課教師時,

       必須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三、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由本校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惟年逾65歲首次加保勞保者,

       受理加保。

四、勞工保險是強制性之社會保險,農民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仍應於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在97年11月28日(含)以後,已放

       寬勞、農保重複加保規定,若農保被保險人仍以農業為主業,在農閒時打工參加勞保,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勞、農保重複加保的

       日數不超過180日,農保資格不受影響;但如超過180日,則農保資格自第181日取消,故具農保身分之兼任教師務請自行注意是否涉及農保

       退保

五、本校加保期間依學校聘約,自每學期之首日(2月1日或8月1日)辦理加保作業,至學期之末日(1月31日或7月31日)辦理退保作業,並按月自

       鐘點費中扣繳勞保費,若因任何因素導致無法開課,請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個人依投保日數勞保之自付額費用。

六、倘符合加保資格者,投保薪資按每月實際授課鐘點費(依「勞工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辦理;於尚未確認鐘點費前,先依最低月投保薪資

       11,100元辦理加保,俟課程加退選完成並確認每週授課時數時,再依每月實際授課鐘點費逕行辦理投保薪資調整。

七、如屬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及公務人員退休再任本校兼任教師者,務請自行注意每月支領之授課鐘點費總額,是否達法定基本工資(目前113年

       1月為27,470元,之後依政府公告調整),事涉停發月退休金與否,務請老師留意,相關規定請參酌教育部資訊,如有疑問請逕洽個人之退休

       金核發機關。

新聘教師                  投保聲明書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