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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台中市教育局114年度優良教育人員選拔

如有意推薦或被推薦之專任教職員,請於114年4月25日前填妥推薦表等相關資料送交人事室彙整審查。

主旨:有關114年度本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作業說明:

(一) 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請自即日起至114年5月9日(星期五)止至「本市資深暨優良教育人員資料庫」網站(https://reurl.cc/1X5o89)填報,推薦表留校備查。

(二) 公私立大專院校:請將推薦表紙本逕寄沙鹿區鹿峰國小(433106臺中市沙鹿區星河路209號)收,信封請備註「114年度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資料」。

(三) 各校辦理優良教育人員評選作業時,請讓校內參與評選人員知悉受推薦人員基本條件符合情形、積極條件之優良事蹟及是否有本要點第2點第5款規定不得推薦情事,並切實依本要點辦理審查。

(四) 務請各校協助確實檢視填報之資料正確性,以維護教師權益,逾時恕不受理。

(五)推薦類別:

1、優良教學人員:限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現職編制內(含兼任行政職)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教官。

2、優良行政人員:限本市市立各級學校編制內職員。

3、公私立各級學校校長另由視導區督學推薦。

三、按本要點第2點第3款第4目規定略以,選拔對象之基本條件須符合三年內未接受本市或其他縣市或中央相同性質(如師鐸獎)表揚之優良教育人員。各校選拔本市114年優良教育人員對象,須為111至113年未接受前揭表揚之優良教育人員。

四、有關受推薦人之品德操守部分,請各校於初審時確實嚴格審查,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相關規定議處。榮獲本要點之受獎人員,如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或違反本要點第2點各項各款事由者,經查證屬實,依規得撤銷獎勵。

五、有關「本市資深暨優良教育人員資料庫」填報系統有關填報說明、登錄等相關作業,請參酌該網站最新公告。

六、檢附「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114年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遴選推薦表」及「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補充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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