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私校退撫儲金會來函重要訊息提醒!
主旨:教育部函釋辦理分期請領人員於分期請領專戶結清前,已自分期請領專戶領取部分給付者,
可否再繳回已領給付至該專戶一事說明。
說明:
依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
教育部函釋解釋如下:
(一)依私校退撫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目及第3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者:
1、此類人員辦理分期請領流程係依其個人決定分期請領專戶準備金之部位及比率,
經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分期請領準備金轉入作業。
2、此類人員並不生教職員自分期請領專戶領取部分給付後再繳回該專戶之情形。
(二)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教職員依該條例第20條第9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者:
1、此類人員辦理分期請領者,繳回退休金、資遣給與累計總和,應受總額限制;惟不受繳回次數限制。
【如以總額限制為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為例,已退休、資遣教職員可分4次繳回50萬元或
不限次數繳回達總額限制200萬元為止,即繳回金額累計至200萬元後不得再繳回】;
另分期請領帳戶一經結清後,亦不得再繳回。
2、此類人員辦理分期請領後,自分期請領專戶領取部分金額後,雖不受繳回次數限制;
然應受一次給付應領取之退休金總額或資遣給與限制,以及分期請領專戶經結清後不得再繳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