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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有關本校教職員工公出(如:出席會議、執行各類計畫案),請依規定申請公(差)假,相關提醒(交通方式、決行層級等)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人事室公告 113.08.01 主旨:有關本校教職員工公出(如:出席會議、執行各類計畫案),請依規定申請公(差)假,相關提醒(交通方式、決行層級等)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靜宜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辦法」及「靜宜大學教職員工差旅費報支辦法」辦理。 二、申請作業提醒: (一)應於事前提出,核准後始得離校。如遇不可預知之情形而未於事前提出差假申請(含執行計畫案)者,需於申請時補充說明原因。 (二)執行公部門計畫(如: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申請差旅費,請勾選「公差假」,如勾選「公假」則無法核支差旅費。 (三)如已支領相關津貼,不得再申請差旅費補助,請勾選「公假」。 (四)申請公(差)假需檢附相關附件,如:原簽呈、會議議程或開會通知等,若無相關資料應具體說明公差事由,例如:田野調查、收集資料或深度訪談,應說明調查收集資料地點、訪問對象及與本計畫執行之相關性。 (五)國內差旅得依業務需求搭乘高鐵(標準車廂);如於前一日提前與會者,得憑單據申請住宿費,但不得申請高鐵補助。公差假申請如已核定為一般交通方式,會後則不予同意變更為搭乘高鐵。 (六)核假時間: 1.台中市以內,會議時間前後加計2小時。 2.台中市以外,原則上得核予一日。 (七) 決行層級: 1.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二級主管由秘書長決行,一級主管由行政副校長決行,副校長由校長決行。 2.教師及職員(含計畫助理):由人事室主任決行。 (八)台中市4小時以內之差派(如:運送擺置物品、場勘、送件及高鐵、車站接送等,除參加會議外),僅核予公假。 (九)參訪、拜訪、參加公祭、迎新宿營…等性質之活動,僅核予公假。 (十)因公(如:招生、執行各類計畫案)至國外差派,須於出國前1個月簽呈經校長同意後,才可提出公(差)假申請並完備程序後始可離校,以確保權益不受影響。 (十一)差旅費須於差派後30天與當學年度經費核銷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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