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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自110年起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免稅,有關110年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重新核算事宜

您好: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4條規定,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補充
    保險費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按月繳納,合先敘明。
二、另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每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
    稅並溯自110年1月1日之相關法規修正條文,業於111年1月19日經總統公布施
    行。您所屬單位110年已繳納之投保單位補充保費,可扣除上述免稅額後重新
    核算。
三、重新核算後之110年1至12月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應繳納金額,扣除已繳納金額,
    如有溢繳,可申請扣抵111年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或辦理退費。
四、相關申請書下載路徑:健保署官網https://www.nhi.gov.tw首頁/二代健保/書
    表及檔案格式/補充保險費繳款更正申請書(4-1用表)或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
    (5-3用表並檢附投保單位當月更正前後薪資帳冊明細),上開書表皆有填寫說明
    及參考範例。
五、如尚有疑義,請電洽本署中區業務組承辦人,除以市話撥打健保署免付費服務
    專線0800-030-598外,另亦可撥付費電話4128-678(手機請加02)我們將竭誠
    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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