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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具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者(含眷屬)健保新規定

一、110年10月25日修正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1條(修正前原為第14條)增列以下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且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是以,上開人員於施行日前在臺居留尚未滿6個月者,如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即應自110年10月25日起參加健保。

二、另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自107年2月8日起,參加健保亦無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併予敘明。

三、投保應備文件如下:

(一)外國專業人才以受僱者或雇主(自營業主)投保,請檢附下列其中一項資料:

1、勞動部、教育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居留證(應聘)影本。

2、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影本。

3、永久居留證(梅花卡)影本。

(二)依親親屬以眷屬身分投保,請檢附居留證影本及其他佐證親屬關係之必要文件。

四、相關資訊可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查詢;另本署全球資訊網亦提供投保作業說明及宣導單張(https://nhi.gov.tw首頁/常用服務/投保與異動/投保身分與資格/非本國籍人士),請參考運用。

五、貴單位如對前述說明有疑義,歡迎撥打本署中區業務組服務電話:(04)2258398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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