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金給付方式
(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新舊制年資合計達15年,即可領取定期給付):
1.一次給付。
2.定期給付。
3.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
得兼領比例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次給付:
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
★ 定期給付:
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退休時得以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次繳足購買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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