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離職退保且未於30日內再參加公保者
*所稱離職係指辭職、免職及撤職等確定離職之情形,但不包括停職(聘)、休職及留職停薪退保。
【年金給付請領條件】
私校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1.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2.繳付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
3.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
一、 私校被保險人不符合前開年金起支年齡條件者,得作以下選擇:
1.展期年金給付:
繳付保險費滿15年以上但未符合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者,得選擇自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2.減額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每提前1年,依第16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終身減額)。
二、私校被保險人特殊情形之從寬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條件:
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公保法所定殘廢標準之全殘廢,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或資遣者,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公保加保年資未滿15年者,以15年計。
三、限領一次養老給付人員:
1.未符合養老年金給付條件者。
2.外國人(指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3.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私校被保險人具有103年6月1日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者,可選擇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