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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儲金增額注意事項

1.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3條及第39條規定者,得依其個人意願配合辦理增額提撥。
2.自願參加增額提撥者,需於每年1月及7月向人事室提出加入、退出或調整金額之申請,並於每年2月及8月生效,其
  他月份不得辦理變更,惟新進人員不在此限。
3.增額提撥金額之規定:
教職員可依個人意願增提至每月薪資淨額為上限,若超過私校退撫條例第 8 條第 4 項 第 1 款規定撥繳額度(教職員個人法定提撥額度)時,超過部分仍須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4.自願增額提撥儲金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中扣除。
5.「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內之增額提撥金運用結果,由教職員自負盈虧,不得享有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之最低收益保證。
6.凡參加增額提撥金之教職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學校及個人增額提撥金應依法定提撥金方式暫停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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